苏丹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69年3月29日颁布的《商标法》(1969年第8号)。苏丹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苏丹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
苏丹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苏丹知识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9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不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并且,属于酒类的商品不得在苏丹申请注册。苏丹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
文字、图画、字母、图形、标语、商业外观/装潢等。
若申请人不在苏丹居住,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具体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
3.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 委托书原件;
5.营业执照,需认证;
6.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苏丹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公告一提交宣誓书—一核准一发证。申请递交后3~4周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就会安排公告,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苏丹境内的异议方,需在公告日起6个月内提起异议,对于苏丹境外的异议方,需在公告日起8个月内提起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 商标缺乏显著性;
3.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6.标语商标缺乏原创性。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提交宣誓书;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并且,公告异议期结束后2个月内申请人必须缴纳注册费,否则视为放弃注册申请。宣誓书提交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顺利的情况下,苏丹商标注册需要2~3年;如不顺利,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可能耗时4~6年。
苏丹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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